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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锦与被告刘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锦,刘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刘云锦,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勇,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刘云锦诉被告刘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艳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锦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佳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锦诉称,被告因生意急需用钱,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2014年9月21日、2014年11月11日向其借款2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合计人民币7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2分。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便将钱款出借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钱款,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刘佳勇未做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云锦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3张,证明2014年8月27日被告刘佳勇向原告刘云锦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4年9月21日被告刘佳勇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4年11月11日被告刘佳勇向原告刘云锦借款20万元。2、银行转账凭证2张,证明2014年8月27日原告刘云锦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给被告刘佳勇三笔5万元,另外凑了5万元现金,当天合计借给被告20万元;2014年9月21日原告刘云锦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刘佳勇人民币30万元;2014年11月11日原告刘云锦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刘佳勇人民币20万元。经庭审核实,三张借条均系被告刘佳勇所写。本院认为,因被告刘佳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刘云锦提供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原告刘云锦提供的2张银行转账凭证上分别加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1、2014年8月27日,被告刘佳勇向原告刘云锦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日,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5万元,以转账形式交付被告15万元。2、2014年9月21日,被告刘佳勇向原告刘云锦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日,原告以转账形式交付被告该30万元。3、2014年11月11日,被告刘佳勇向原告刘云锦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日,原告以转账形式交付被告该20万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云锦请求被告刘佳勇偿还借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刘佳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佳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云锦借款人民币7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000元,由被告刘佳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艳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一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