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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昌友与四川星空广播电视基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昌友,被告四川星空广播电视基地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昌友,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四川星空广播电视基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常丽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昌友与被上诉人四川星空广播电视基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何昌友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何昌友申请缓交上诉费的情况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不同意其缓交上诉费并向其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上诉人何昌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昌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云霞代理审判员  王 婷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颖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