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位国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国平,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3月29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8日刑满。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辩护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监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国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国平及其辩护人简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衙前街电业局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李某甲家中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尼康数码相机及3300余元现金盗走。二、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淇县房产局西边门面楼,撬门入室,将该门面楼居民李某乙家中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一只玉镯、七盒玉溪烟、一些古币及10元现金盗走。三、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房地产商住楼,撬门入室,将该商住楼居民牛某某家中的一块黄金牌、一枚白金戒指、一个金珠、一枚银戒指、一部三星手机、三条香烟及手包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3480元。四、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房地产商住楼,撬门入室,将该商住楼居民李某丙家中的一条白金项链,三套人民币纪念币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980元。五、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广平县广平小学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杨某甲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坠及7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5300元。六、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广平县广平小学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刘某某家中的50元现金盗走。七、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邱县华勤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郑某某家中的400元现金盗走。八、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邱县华勤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潘某某家中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枚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金耳钉及4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2600元。九、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威县鑫源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侯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手链及一块“解放西藏60周年”纪念手表盗走。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0852元。十、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平乡县东方丽景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霍某某家中的4500余元现金盗走。十一、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平乡县东方丽景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李某家中的多张老版人民币及2700元现金盗走。十二、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巨鹿县福苑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杨某某家中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钯金戒指及300余元老版人民币盗走。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09元,钯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18元。十三、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巨鹿县福苑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王某甲家中的2500元现金盗走。十四、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巨鹿县福苑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董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及2000元现金盗走。十五、2012年6月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柏乡县金颐园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耿某某家中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十六、2012年6月2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高邑县宏发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曹某某家中的一部华为手机及15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48元。十七、2012年6月6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行唐县人保财险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郝某某家中的十本集邮册、十二封首日封、一本奥运会电话卡邮票、一块飞亚达手表、四条香烟及1000余元现金盗走。十八、2012年6月6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曲阳县滨河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刘某某家中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枚彩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及11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300元。十九、2012年6月6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曲阳县滨河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甄某某家中的一枚黄金戒指、一只白银手镯及一对青铜如意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二十、2012年6月7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望都县广播局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熊某某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银戒指、一条香烟及50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800余元。二十一、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高阳县盐业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魏某某家中的一台七喜笔记本电脑盗走。二十二、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高阳县水箱厂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张某甲家中的一条项链、一部佳能数码相机及20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00元左右。二十三、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高阳县防疫站家属楼,撬门入室,将该家属楼居民张某乙家中的一对黄金耳钉、一条白金手链、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二十四、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武邑县烟草家园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郭某某家中的一对黄金耳钉、一条黄金项链及50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二十五、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武强县金音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刘某家中的一棵山参及3280元现金盗走。二十六、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糖果KTV”楼上,撬门入室,将楼上居民王某乙画室的一部佳能相机盗走。二十七、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糖果KTV”楼上,撬门入室,将该楼上居民刘某家中的一枚银元及四个十字绣盗走。二十八、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赵某某、张某甲伙同位国平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新蔡县广播电视局家属楼,撬门入室,将该家属楼居民庄某某家中的一部小米手机、一部奥克斯手机、一瓶茅台酒及现金1000余元盗走。经鉴定,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863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位国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位国平辩解,他只参加6月28日新蔡县的第28起,其他的没有参与,6月1日他和老婆、孩子一起在郑州过六一儿童节。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位国平犯盗窃罪共28起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分别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均已判刑)预谋盗窃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号轿车先后进入河南省原阳县、淇县,河北省广平县、邱县、平乡县等地,撬门入室,多次盗窃作案,盗窃现金、首饰、电脑、相机、手机、十字绣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衙前街电业局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院居民李某甲家中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约价值人民币3900元;一部尼康数码相机,约价值人民币1350元;和3300余元现金。二、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南省淇县房产局西侧门面楼,撬门入室,盗走该楼居民李某乙家中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一只玉镯、七盒玉溪烟、一些古币及10元现金。三、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房地产商住楼,撬门入室,盗走该楼居民牛某某家中一块黄金牌,一枚白金戒指,一个金珠,一部三星手机,一个手包,一瓶茅台酒,共价值人民币5380元和一枚银戒指,三条香烟;后又盗走该楼居民李某丙家中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80元,三套人民币纪念币,面值人民币245元。四、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广平县广平小学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该院居民杨某甲家中700元现金和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坠,价值人民币约5300元;后又盗走该家属院居民刘某某家中的50元现金。五、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邱县华勤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郑某某家中400元现金;后又盗走该小区居民潘某某家中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枚金戒指,一枚金耳钉,共价值人民币约4550元,一枚银戒指及40余元现金。六、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威县鑫源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侯某某家中一条黄金手链、一块“解放西藏60周年”纪念手表。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0852元。七、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平乡县东方丽景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霍某某家中4500余元现金;后又盗走该小区居民李某家中的多张老版人民币及2700元现金。八、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巨鹿县福苑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杨某某家中300余元老版人民币、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钯金戒指,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09元,钯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18元;后又盗走该小区居民王某甲家中2500元现金;盗走该小区居民董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和2000元现金。九、2012年6月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柏乡县金颐园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耿某某家中4000余元现金。十、2012年6月6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曲阳县滨河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刘某某家中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1100元现金,一枚彩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又盗走该小区居民甄某某家中一枚黄金戒指、一只白银手镯,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一对青铜如意。十一、2012年6月7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望都县广播局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院居民熊某某一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800余元,两枚银戒指、一条香烟和5000元现金。十二、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高阳县盐业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魏某某家中的一台七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十三、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高阳县水箱厂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院居民张某甲家中一条项链,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和2000余元现金。十四、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高阳县防疫站家属楼,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楼居民张某乙家中一对黄金耳钉、一条白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900余元。十五、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武邑县烟草家园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郭某某家中现金5000元,一对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800元,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200余元。十六、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武强县金音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刘某家中3280元现金及一棵山参。十七、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进入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糖果KTV”楼上,撬门入室,盗走该楼上居民王某乙画室的一部佳能相机,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后又盗走该楼上居民刘某家中一枚银元,四幅十字绣。十八、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进入河南省新蔡县广播电视局家属楼,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楼居民庄某某家中现金1000余元,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3元,一瓶茅台酒,一部奥克斯手机。另查明,被告人位国平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从扶沟县看守所带回新蔡县并刑事拘留。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供述(1)被告人位国平供述,2012年的夏天,杨某开着车拉着他和张某甲去接国庆,路上,张某甲说是为了偷东西。他们开着车到了新蔡县城,吃过晚饭,他们找到一栋居民楼,进到楼里,他用撬杠撬开一户房子,张某甲三个偷的啥东西他不知道,回去的路上不是张某甲就是杨某给他拿了400元钱。(2)同案犯杨某供述,他们几个人商量,他、位国平、赵某某负责去踩点,张某甲是背撬杠,找到了目标以后,再告诉其他。他和赵某某放风,位国平和张某甲负责撬门进去偷东西,偷来的东西,都让位国平一个人拿着,由位处理或者分配,这一路上的加油、吃饭全是位国平掏钱;他们去的地方太多了,只能把走的路线说一说,每次在每个地方偷的啥东西太多,也记不着了。2012年5月22日上午,他和张某甲、位国平,租车到了原阳县,在临街偷了一户人家,张某甲和位国平拿着撬杠把门撬开,偷了一个男士的挎包,包里有2000元钱,一部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又开车到淇县,偷了东西以后到了汤阴县,偷了以后,又到广平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邱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威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平乡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巨鹿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柏乡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高邑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行唐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曲阳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望都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高阳县,在高阳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武强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武邑县,偷了东西以后开车直接回到了兰考县,在兰考县城北边的一个废弃的院子里,他们把这一路上偷得东西分了分。他记得在一个地方偷过6000元现金,一个地方偷过10000元的现金,还偷过一个7000元现金和一部照相机,还偷一个观音的玉石、几条白金项链、几个戒指、十几条烟、四个笔记本电脑和一个台式的电脑。每个人分了两万元左右,还分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玉观音,两部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和一部照相机在开封市鬼市上卖了。还分了一部照相机让位国平拿走了,还分了一条红塔山香烟、一条云烟、一条利群香烟。位国平分了一个台式和一个笔记本的电脑,7点多克的一个黄金以及一些烟,位国平和张某甲每人还分了一条假的中华烟,最少分的也有两个照相机,以及白金项链和戒指。2012年6月份的一天,位国平开着车拉着他和赵某某、张某甲来到新蔡县,上了一栋居民楼的六楼,他们把这家的防盗门撬开,当时他在五楼放哨,位国平和张某甲进去偷的,出来了交给他一个包,具体啥东西记不清了,然后又到五楼偷了一户,偷了一些十字绣。吃饭之后又去了一栋居民楼,从这家偷了两部手机,一瓶茅台酒,其中一部小米手机他用着,另一部手机在他们回去的路上张某甲扔了,十字绣及那瓶茅台酒被位国平拿走了。偷了多少钱他不知道。(3)同案犯张某甲供述,2012年5月初的一天,他和位国平、杨某商量着开着车出去偷东西,他们从开封出发在原阳县城的一个楼房住家户盗窃了2000多块钱和一部笔记本电脑。又到了淇县的一户人家盗窃了三四千块钱。后来又到了汤阴、广平县、肥乡县、邱县、威县、平乡县,在这几个地方有没有偷到东西他记不清了。后来又到了巨鹿县,在武邑县偷的有香烟和几百块钱。在河北还偷了一块西藏解放手表。后回到兰考县,他分得了14000余元钱,两个照相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条项链,重10.2克、两个钯金戒指,重5.3克,一条中华烟、一条钻石烟。回到兰考县就6月初了。过了几天,他们四个人就开着车又到鹿邑县等地,这次盗窃他分得了2000元钱及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他和赵某某、位国平开车到新蔡县城等到天黑时,他们在糖果KTV楼上一家,将门撬开,位国平进到卧室,出来说没偷着东西。又到五楼一家,将门撬开,偷的有十字绣,又到另一个地方将门撬开,他偷了一部手机,位国平就让他走了。他们说在新蔡偷的还有照相机、茅台酒、现金等。在河北省的一个县的居民楼的一户人家里,他和位国平撬开了门以后,进去偷了一个西藏解放的纪念手表,给杨某了。位国平分了4个黄金戒指和一部相机,他分了两个钯金的戒指,一个白金的项链和一个白金耳钉、一部相机,杨某分了一部相机。偷的香烟有中华烟,钻石烟、玉溪烟,其他的烟想不起来了。(4)同案犯赵某某供述,2012年6月20几号,位国平开车带着他和杨某、张某甲到了新蔡县城,大概下午6点钟左右,进到一个临街的楼道,按照事先分好的工,他负责在楼道口放风,位国平三人上楼去偷,大概十来分钟后,他们四人就开车走了,看见这次偷得有十字绣、茅台酒等物品。大概晚上7点多钟,他们又到另一个地方偷,这次他见偷得有几个十字绣和一瓶茅台,回来的路上听说偷得还有一个照相机和两个手机,现金偷多少他不知道,他分了700元现金,茅台酒和照相机被位国平拿走了。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2年5月22日20点40分左右,到家后发现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的有棕色挎包一个,内装3300元左右的现金,尼康数码相机一台连同相机包花1350元购买,黑色15英寸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连同电脑包花3900元购买的。(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2年5月24日,他家里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一部白色全触屏诺基亚手机1200元购买的,还有他收集的一些古币、还有一个玉镯、10元钱和7盒玉溪烟。(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2年5月25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她发现她家门锁、对面的邻居家门锁都被撬了,她家被盗一个三星手机,价值1400元,三条烟、一瓶茅台酒价值400多,一个新手包200元,一个中国黄金的金牌5克花2000元购买,一个白金戒指(宝盛)5克2007年花1000元购买,一个金珠,有1克,380元,一个银戒指100多元。(4)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2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她家房门被撬,被盗物品有一条白金项链3.3克价值980元,三套人民币纪念币、一套硬币、一套纸币,一套第五套人民币价值245元。(5)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2年5月28日上午她家门被撬了,被盗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项链坠(平安扣),以及700元的现金,项链是2010年农历10月24日购买的,重4.79克。金项链和金项链坠是花人民币5300多元购买的,金项链是镂空的。(6)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5月28日上午10时许,他回到家,发现门锁已被撬毁,被盗50元钱和一张存款折(已挂失)。(7)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2年5月29日他家被盗400元钱。(8)被害人潘某某陈述,2012年5月29日,她家被盗的物品有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是2009年5月1日购买价值1950元,金戒指3克多价值1000元,金耳钉1克多价值500元,银戒指和50元的老钱。(9)被害人侯某某陈述,2012年5月29日,他家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物品有黄金手链和“解放西藏60周年”纪念表一块。(10)被害人霍某某陈述,2012年5月30日在她家中被盗物品有现金不到5000元钱。(1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2年5月30日她家的防盗门被人撬了,被盗了一沓老版人民币和2700元现金。(12)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2年5月30日下午她小区单元601、602、502防盗门都被撬坏了,其中她家室内被盗了两个戒指价值3200元,还有收藏的三四百元纸质旧版人民币;502室王某甲家被盗现金2500元钱;602室董某某家被盗黄金项链一条和2000余元现金。(13)被害人耿某某陈述,2012年6月1日下午,其家防盗门被撬,被盗现金4000余元。(1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6月6日下午,其家房门被撬开了,被盗物品有2006年花9000元购买的一台联想白色笔记本电脑、现金1100元,两枚戒指,一枚是彩金的花800元购买的,一枚是白金的花500元购买的。(15)被害人甄某某陈述,2012年6月6日下午,其家房门被撬开了,被盗东西有2010年9月份花1000多元购买的重3克多的黄金戒指、2012年4月份花1000元购买的重45克左右的白银手镯、还有一对青铜如意。(16)被害人熊某某陈述,2012年6月7日下午,他家防盗门被撬坏了,被盗现金5000元,一副金耳环800多元买的,一条中华烟,一条玉溪烟,两个银戒指、一部相机。(17)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2年6月7日下午,她家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000多元。(18)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2年6月8日下午,被盗2000元左右现金和一台佳能牌相机是2011花了1600元买的,还有一条在青岛旅游时花100元左右买的项链。(19)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2年6月8日,她家的门被撬坏了,被盗的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是2011年10月份花5900多元买的,还有一副黄金耳钉,重约3克多,白金手链一条价值1900左右。(20)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2年6月11日上午,他家被盗的5000元现金,一对黄金耳钉价值800元左右、一条黄金项链价值3200元左右。(2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2年6月10日,他家防盗门被撬,被盗现金3280元,一棵山参。(2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2年6月28日,他画室的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一台照相机,价值4000多元。(23)被害人刘某陈述,2012年6月28日,她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四个十字绣,还有一枚银元。(24)被害人庄某某陈述,2012年6月28日晚饭后,她家门被撬开了。被盗物品有现金1300元左右,小米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奥克斯手机一部,茅台酒一瓶。3、证人证言(1)证人牛某某证言,2012年6月份的一天,兰考县的一个朋友拿来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照相机让他儿子牛海帮忙卖,前几天他儿子去广州打工了,东西也没有卖掉。(2)证人张某乙证言,她丈夫杨某经常不在,跟她说在外面与朋友合伙包工地,对于从她家搜出来的两瓶五粮液酒、一瓶茅台酒,一条云烟和一盒三五烟,一个钱包里面有几十枚硬币,他不知道杨某是啥时间放到家里的。4、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2)90号,记载了一小部分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5272元。5、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了被告人实施盗窃时用的撬杠和手套。6、书证(1)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了在张某甲存放在牛海家的赃物戴尔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被扣押,抓获杨某、张某甲、赵某某时收缴、扣押作案工具二套撬杠和手套10双的情况。(2)被告人位国平及其与同案犯杨某、张某甲、赵某某的通话清单,记载了位国平及同案犯相互通话的情况。(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记载了被告人位国平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判处义马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位国平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人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8日刑满。(5)本院(2014)新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记载了同案犯杨某、张某甲、赵某某因本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6)到案经过,记载了位国平于2014年3月11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抓获,抓获之后,位国平自报虚假身份信息,扶沟县公安局未能查询到位国平的网上追逃信息,后扶沟县公安局在进一步侦查案件中掌握了位国平的真实身份信息,发现位国平是新蔡县公安局的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遂于2014年11月19日与新蔡县公安局联系,新蔡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8日将位国平从扶沟县看守所押回新蔡县公安局并宣布了对其刑事拘留。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的现场照片,记载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位国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位国平与其同案犯杨某、张某甲、赵某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位国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位国平在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以后,在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扶沟县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位国平多次、流窜、入户盗窃,可酌情重处罚。对于被告人位国平辩解其未参加这么多起盗窃及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位国平共参与28起盗窃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法庭调查,认定上述事实,有同案犯供述的作案过程、分赃情况、被害人陈述,且作案手段均是撬门入室,并在其同案犯被抓获时收缴的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位国平对其辩解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对此位国平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6起、17起盗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位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时明生代理审判员 袁 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