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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前芳与柴钱峰、王满琼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前芳,柴钱峰,王满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前芳,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柴钱峰,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满琼,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彝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杨前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