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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21号申请人: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徐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秋月,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申请人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040005121472477、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晶旺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1日,收款人为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博舜通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