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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凤德与窦广涛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凤德,窦广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凤德,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两千平小区**楼*单元*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窦广涛,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调兵山市金海岸浴池。再审申请人唐凤德因与被申请人窦广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唐凤德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及另三名农民工给其洗浴中心安装给排水、排风及锅炉清工劳务,申请人完工后,洗浴中心开业经营,申请人以排风活不合格为由而拒付劳务费,而申请人是按被申请人指挥、指定地点安装给排风管路,排风通畅即为合格完成清工劳务。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给排风管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原判认定申请人自认其施工的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维修期内出现问题,及申请人施工的工程出现问题,申请人陆陆续续维修到2014年3月份,之后被申请人再找申请人维修,申请人拒绝维修不是事实,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是讨要工程款而不是去维修。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其浴室冷桥现象造成的吊棚、大白脱落进行解决,因不属申请人劳务范畴,而被拒绝。被申请人的损失与申请人劳务无关,是冷桥现象造成的。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三个农民工给排风清工劳务费7200元及锅炉安装质保金2000元。被申请人窦广涛称,我将洗浴中心的给排水、排风等工程承包给申请人,并签订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均由他组织进行,洗浴中心开业后,发现多出漏水,排风没有进风,设计不合理,找他维修,他说干不了,现在墙面仍有渗水可以看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凤德与被申请人窦广涛签订的金海岸洗浴中心给排水及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唐凤德负责管路的铺装及配套设施的制作、安装、调试。并且施工要保质保量,一年内无偿维修。申请人主张其施工工程无质量问题,但其原审庭审已自认其施工工程出现问题,并陆续维修。因此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唐凤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凤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