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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戎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409号申请人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9)鹿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人抚养费(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共计24个月)120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80元,共计120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121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