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凯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代见、郜复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凯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代见,郜复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572号原告河南凯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艳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昊悦,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代见,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郜复新,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凯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代见、郜复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凯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靳炳奎审 判 员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