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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玉华与童林法、周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华,童林法,周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周玉华。被告:童林法。被告:周月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华与被告童林法、周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周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