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泰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嘉泰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56号申请人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法定代表人方湘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嘉泰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三办公楼1005、1006室。法定代表人孟根巴嘎那,董事长。原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泰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3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嘉泰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85,685.1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嘉泰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元已划拨并按按比例发还申请执行人1800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嘉泰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3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