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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仵某、季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仵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06号申请人:仵某,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季某,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仵某与季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仵某与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仵某的医疗费1800元由申请人季某承担(已支付);二、由申请人季某承担申请人仵某的误工费1100元、电动车修理费500元等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季某承担(已支付);三、小客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季某承担;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