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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新怀诉被告刘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怀,刘煜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099号原告冯新怀,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号,身份证号:6101041972********。被告刘煜楠,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楼**号,身份证号:6101041986********。原告冯新怀诉被告刘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新怀、被告刘煜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被告刘煜楠向原告冯新怀借款140000元整,并承诺在2014年7月6日还款,连本带息返还147000元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经常拖后还款日期,每次到期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拖后还款日期。原告追偿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40000元以及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愿意分次返还原告欠款,等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后,归还剩余欠款,希望法庭可以将房屋解封,被告才能将房屋出售以筹措款项归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今收冯新怀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7月6日复息还本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的收条一份,其中本金为140000元,利息为7000元,但庭审中原告只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的利息。2015年5月8日,原告申请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莲湖区沣惠南路952楼14号的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5)莲民保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上述房产。被告对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目前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只有将被查封的房屋解封后出售,才能筹集到归还原告欠款的资金。上述事实,有收条、(2015)莲民保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冯新怀诉被告刘煜楠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日期归还欠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煜楠向原告冯新怀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煜楠向原告冯新怀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煜楠负担1550元。保全费保全费1230元,由被告刘煜楠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执行本判决时,直接予以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瀚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