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离婚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某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陆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某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42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