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立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伟洪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民初字第33号起诉人:黄伟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徐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黄伟洪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黄伟洪与被起诉人陈仲辉是广东省高要市供销综合贸易公司的职工,1993年,供销公司将位于肇庆市柳园路怡乐园第三幢503房产分配出售给陈仲辉,高要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所有权人为陈仲辉的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2月,因供销公司另行分配住房给陈仲辉,因此供销公司与陈仲辉协商后将503房收回重新分配出售给起诉人,以后进行房改、过户、更名等手续,陈仲辉须提供资料予以协助。陈仲辉将503房交予起诉人使用至今。由于此类房屋过户必须由权属人夫妻共同前往签名确认方可办理,被起诉人陈仲辉的配偶李凤拒绝办理,以致房屋无法过户更名。现起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陈仲辉和李凤协助黄伟洪办理肇庆市柳园路怡乐园第三幢503房产登记过户至黄伟洪名下的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伟洪与被起诉人陈仲辉、李凤之间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对起诉人黄伟洪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起诉人黄伟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杰明审判员  林 莹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思敏第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