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慧娟与韩琳、贾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娟,韩琳,贾成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33号原告:刘慧娟,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马利宏,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琳,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贾成来,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娟诉被告韩琳、贾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琳、贾成来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346112.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慧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韩琳、贾成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46112.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慧娟提供担保的郑本兵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219号3幢603室和宣汝丽名下合肥市政务区茂荫路999号御龙湾15幢16幢10层16-1004房屋共二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