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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邢泽安、许艳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尔王庄村。负责人邵宝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寇文龙,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邢泽安,农民。被执行人许艳山,农民。被执行人许克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邢泽安、许艳山、许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宝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3968.72元(含诉讼费568元),执行费7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给付义务,案外人许克起自愿为被执行人担保,并缴交执行费710元,给付执行款11290元,尚有42678.72元待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7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