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有义与宣兆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义,宣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黄有义。被执行人宣兆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会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70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会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