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4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在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在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丽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