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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4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在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在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丽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