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新林犯爆炸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9号罪犯张新林。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林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于2012年9月27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新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新林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新林因与同村村民张栋见有矛盾,预谋对其报复。2002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新林伙同他人购买原料制作爆炸装置。2002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新林携带爆炸装置放于张栋见家大门外引爆后逃窜,致张栋见家周围200米范围内的房屋、门窗、车辆遭受不同程度损坏。另2001年9月、2001年12月被告人张新林伙同他人携带钳子、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长垣县、滑县辖区内,盗走三台变压器,将变压器内铜芯取出卖掉。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新林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林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3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新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