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郭恩彤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2011年7月1日起给付,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5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