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梅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0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