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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老五),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邛崃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肖某某、王某某(已判)共谋来到合江县榕山镇实施犯罪。三人在榕山镇天华路中国银行附近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即由王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肖某某假扮西藏木材商人,谎称要出售木材和购买大米向被害人周某某搭讪。在取得周某某的初步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上前假扮建筑商人,以需要购买木材,希望周某某予以周旋并承诺给予回扣为由,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谎称要长期与周某某合作做生意,要求被害人周某某出示经济实力的凭据,骗得周某某从银行取出全部存款。尔后肖某某又假称自己没有子女,按照西藏活佛的指引要与汉人结“亲家”沾“汉气”,希望与周某某结为“亲家”。在获得周某某同意后,肖某某提议周某某把现金装入袜子内举行结“亲家”仪式,期间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趁周昌全不备,将事前装有冥币的同色袜子与装有周某某现金的袜子予以调包,窃得周某某现金8218元。事后肖某某、王某某每人分得2000元,余款2218元作为食宿、车油费等由王某某支出。案发后,同案人肖某某、王某某退还了被害人被盗款人民币82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合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09)崇州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购车发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利息清单、假币照片、住宿登记表、本院(2015)合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肖某某、王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的作用相对肖某某、王某某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同案人已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