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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曾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与被告莫某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