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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维祥与郭伯富、王琼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维祥,郭伯富,王琼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林维祥,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郭伯富,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琼玉,女,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维祥与被执行人郭伯富、王琼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0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维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郭伯富、王琼玉偿还借款人民币7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伯富、王琼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伯富、王琼玉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琼玉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郭伯富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新厝镇新厝村岭边二层楼房一幢。(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伯富、王琼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伯富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新厝镇新厝村岭边二层楼房一幢。(2)将郭伯富、王琼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郭伯富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新厝镇新厝村岭边1段152地号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一幢,是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但该房屋的价值明显超过申请执行标的,故暂不宜拍卖变现。被执行人郭伯富、王琼玉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维祥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030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