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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奥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奥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荣科玻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奥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荣科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勇。委托代理人:陈华生、何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奥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卿。被告:秦皇岛荣科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奥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荣科玻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