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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京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14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组织结构代码78308472-1。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京北(曾用名吴金北),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吴京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毕善林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京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诉称:1998年4月12日,吴京北因资金周转向当涂县石桥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1500元,双方办理了贷款手续。按约定石桥信用社向吴京北发放了短期贷款1500元,贷款利率为10.08‰,借款期限为1998年4月12日至1998年10月30日。2005年12月,马鞍山市及当涂县境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立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享有和承担。2009年7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成立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权利、义务均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至今吴京北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一、被告吴京北归还借款本金1500元,利息101.3元(自1998年4月12日至1998年10月30日计201天,按照借款本金1500元、月利率10.08‰计息),合计1601.3元;并按本金1500元、月利率13.104‰支付自1998年10月3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承担本诉讼费用。农商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一份,银监会批复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石桥信用社向吴京北发放了贷款1500元。吴京北应诉后辩称:其没有在1998年4月12日向原石桥信用社贷款15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作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认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吴京北否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且该借款借据上没有吴京北的签名或捺印,故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原、被告间存在金融借款的法律关系,并依据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于1998年4月12日向原石桥信用社贷款15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红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