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河北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滏阳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咸辉,该公司董事长。刘0被执行人潍坊华天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区(洛城街道)永泰路2771号。法定代表人李歧周,该公司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民二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进度款1571331元、违约金205187元(自2012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6月25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6862元(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30日分段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案件受理费22847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0834元,共计19320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华天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32061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