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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陆丰市南塘镇。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1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的判项:被执行人丁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0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黄某某2014年12月15日签字确认由本院主动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交易所工商管理新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是,被执行人丁某某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陆法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良审判员  蔡曙锋审判员  钟金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