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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未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未某,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陶某,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黄圩村十四队523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101014101。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0日,原告未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