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立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XX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立终字第2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XX强,住东丰县。上诉人XX强因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XX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东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XX强在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工作期间受伤一事,经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经生效。现XX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属重复告诉。故XX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海审判员 王成忠审判员 李恩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