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叶明与王燕、胡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王燕,胡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叶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6日,住威远县。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4日,住威远县。被执行人:胡进,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9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叶明申请执行王燕、胡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650元和执行费1148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