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秦国珍与徐文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壶执字第231号秦国珍:秦国珍与徐文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壶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徐文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被告秦国珍付原告徐文科工资款875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X3304执行员 马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