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伟与上海坐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孟伟,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上海坐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胡安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国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诉被告上海坐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伟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孟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柴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