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