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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