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执复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执复字第00018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廷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龙彬。申请复议人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东都公司)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国元典当)与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纵横置业)、陈龙彬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与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陈龙彬及被执行人担保方宿州东都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担保方宿州东都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宿州东都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承诺“我公司自愿以公司财产提供执行担保,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则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法院依法裁定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陈龙彬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5日,滁州中院作出(2014)滁执字第00151号执行裁定,裁定保证人宿州东都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宿州东都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清偿债务本金128896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014年9月17日,滁州中院裁定冻结保证人宿州东都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该公司向滁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宿州东都公司异议称,1、保证合同上所加盖公章是陈龙彬私刻的,非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2、执行法院忽视对保证人担保效力严格把关,在保证人担保无效的前提下所作的执行裁定无法律依据;3、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陈龙彬均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担保有效,也不能执行保证人。执行法院另查明,陈龙彬自2010年7月13日起为宿州东都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30日起,宿州东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龚超。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龙彬2014年6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出具保证书时,系宿州东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宿州东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龙彬在执行和解协议书及保证书上加盖的宿州东都公司印章是其私刻的假印章,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此行为对宿州东都公司有约束力,宿州东都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宿州东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滁州国元典当明知陈龙彬以宿州东都公司提供担保超越权限,该公司认为陈龙彬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越权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宿州东都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书及保证书中明确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补充保证责任,故法院裁定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冻结其银行账户不违反法律规定。宿州东都公司认为即使担保有效,本案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该公司于法无据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该院驳回了宿州东都公司的执行异议。宿州东都公司以前述相同异议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陈龙彬作为宿州东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与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盖印,以及在该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的保证书中的签字、盖印,均应视为职务行为,该行为对担保人宿州东都公司具有约束力,该公司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宿州东都公司已向执行法院提供了执行担保,并且明确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执行宿州东都公司的财产并无不当,宿州东都公司在向本院复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主张担保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宿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富文审判员 汤晓晴审判员 陈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