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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熊世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钟鸣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旭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