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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顾卫明与张海荣、刘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明,张海荣,刘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顾卫明。被告张海荣。被告刘文霞。原告顾卫明与被告张海荣、刘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荣、刘文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卫明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30日借与被告张海荣100000元,借款以现金支付,当时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年,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海荣未归还,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张海荣与被告刘文霞现虽已离婚,但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海荣未作答辩。被告刘文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张海荣向顾卫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顾卫明人民拾万元整(¥100000)”,张海荣在借款人处签名。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海荣未归还借款,遂产生本案讼争。另查明,两被告于2004年2月2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债权、债务一切由男方承担,都因本人张海荣赌博输掉,与刘文霞无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离婚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顾卫明与被告张海荣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欠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被告张海荣与被告刘文霞系夫妻关系,虽然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债务均由张海荣承担,但是原告并不知晓这一情况,且离婚协议书是在借款之后签订的;对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被告张海荣个人债务,被告刘文霞也没有举证证明,故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张海荣应与被告刘文霞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张海荣、刘文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荣、刘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卫明借款10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顾卫明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张海荣、刘文霞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顾卫明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梦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