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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江南。被执行人XX云,男。本院受理执行的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XX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595-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告XX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云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9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