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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足宁、唐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爱华。委托代理人赵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足宁,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唐瑜,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足宁、唐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足宁、唐瑜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9元,由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