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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克忍与董解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克忍,董解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孙克忍,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镇。被执行人董解放,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镇,村民。申请执行人孙克忍与被执行人董解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克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9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协调被执行人董解放已将0.2亩承包地返还孙克忍并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190元,申请执行人孙克忍已将该款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