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董风德与张儒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风德,张儒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董风德。被执行人张儒太,昌乐县西湖小学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乔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儒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儒太之妻刘良荣刘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