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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天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才,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才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陈天才在协助其儿子陈某甲管理博白县松旺镇松旺石场钻孔放炮、碎石等业务时,从黄师傅(另案处理)处得知硝酸铵和柴油混合可以制造炸药后,便产生了私配炸药对石材进行爆破来降低生产成本的想法。同年9月12日6时许,陈天才以人民币3200元一吨的价格从黄师傅处购买了63包用于制造炸药的硝酸铵,并指使工人将其中的41包硝酸铵与柴油混合制成炸药,后被群众发现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查获了硝酸铵1100公斤、硝酸铵和柴油混合物2070公斤、柴油25公斤。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天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造爆炸物,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天才定罪处罚。被告人陈天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陈天才在协助其儿子陈某甲管理博白县松旺镇松旺石场钻孔放炮、碎石等业务时,从黄师傅处得知硝酸铵和柴油混合可以制造炸药后,便产生私自配制炸药对石材进行爆破来降低生产成本的想法。同年9月12日6时许,陈天才以人民币3200元一吨的价格从黄师傅处购买了63包用于制造炸药的硝酸铵,并指使工人将其中的41包硝酸铵混合制成炸药,后被群众发现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当场查获了硝酸铵1100公斤、硝酸铵和柴油混合物2070公斤、柴油25公斤。经鉴定,上述硝酸铵和柴油混合物具有爆炸性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甲、朱某乙、陈某甲、朱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朱某丁、符某、蒋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天才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销毁物品清单,销毁现场笔录、销毁物品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过称笔录,提取送检笔录,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石场生产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年开采5万吨建筑用花岗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才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陈天才非法制造炸药在数量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但是制造的炸药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天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天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天才犯非法制造爆炸物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邹异仁代理审判员  陈燕飞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