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高某某,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吕某某,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济南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20日生一子吕某甲。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人品差,游手好闲,欺骗原告,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任。2011年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欠下外债27万元,原告原谅了被告这次行为,并替被告偿还了债务,但被告屡教不改,2014年又瞒着原告欠外债20余万元,且自2015年1月起离家不归。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到18周岁;3、现住房及田地归原告所有,被告所欠债务由被告个人负责,欠大姐高甲英的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吕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上所诉的事实与理由不完全属实。被告确实对外欠了一部分债务,一共是17万元,是借钱买了股票,但是赔了不少,目前债务已经还了一部分,现在还欠6万元左右。2014年底至今被告外出未归是在外躲债和挣钱还债。双方感情一直不错,从2011年开始感情不好是因为原告有家庭暴力,被告有时喝酒回家,原告多次动手打过被告。双方的感情还没有破裂,希望双方能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原系济南市长清区人,2002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吕某某相识。双方经过一定的相互了解后,于200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在济南市历城区居住生活,于2004年12月20日生一子吕某甲。被告吕某某婚后主要在外打工生活,双方感情尚好。2008年,被告吕某某购买一辆小货车进行经营。2011年,被告吕某某又更换了一辆大货车进行经营。半年后,被告吕某某将大货车进行了变卖,称做生意赔了27万元,卖车用于还账,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高某某对被告吕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谅解,双方经过努力将外债基本还清。2014年,被告吕某某又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拖欠了部分外债,称炒股赔了钱,此举更加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2月底,被告吕某某为躲避债务一直离家不归。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之子吕某甲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由原告高某某抚养,现上小学四年级。原告高某某系公司职工,月收入2000余元。被告吕某某现从济南市区开车,月收入3000元左右。以上事实,有原告高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经过自由后依法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已共同生活十余年,期间感情尚可,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因此对于夫妻缘分,双方均应倍加珍惜。近几年双方之所以感情不和,主要是因为被告吕某某与原告高某某缺乏沟通,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拖欠大量外债导致的。2014年12月底至今,被告吕某某一直外出不归,对家庭没有尽到责任,更加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吕某某不同意离婚,应该改正自身的缺点,遇事多与原告商量,切实承担起自己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多理解、宽容对方,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多为家庭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原告高某某请求判决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东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