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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敖某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冯某某,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敖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龙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