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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长汀县大同商会与曾广健、刘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大同商会,曾广健,刘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大同商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李勇飞,会长。被执行人曾广健,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跃辉,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大同商会与被执行人曾广健、刘跃辉(2014)汀民初字第23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曾广健有存款29500元,现已被本院扣划。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78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本金27800元,利息820元,尚差利息20636元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