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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吉子日鬼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子日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753号罪犯吉子日鬼,男,1983年7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攀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子日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7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2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吉子日鬼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吉子日鬼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吉子日鬼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子日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止获考核积分167分。期间,获表扬2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吉子日鬼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子日鬼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