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宜文与被告贺绍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李宜文,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石求,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绍友,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顺兰,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洞井中路**号莲湖汽配城**栋***室。法定代表人张如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宜文、李石求与被告贺绍友、赵顺兰、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邵东民初字第72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邵阳市友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占的股权份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宜文、李石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绍友、赵顺兰、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宜文、李石求诉称,被告贺绍友立据向两原告借款110万元,约定借期2年,如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本金,则按月息2%计付利息,同时由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被告赵顺兰与贺绍友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请法院判令由被告贺绍友、赵顺兰共同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26.4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李宜文、李石求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贺绍友、赵顺兰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贺绍友、赵顺兰的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贺绍友、赵顺兰的婚姻登记证明,拟证明贺绍友、赵顺兰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该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5、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贺绍友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并由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6、银行转帐凭条,拟证明被告贺绍友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贺绍友、赵顺兰、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予答辩。被告贺绍友、赵顺兰、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6份证据均系书证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5、证据6能够相互印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证据内容真实,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该6份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贺绍友与被告赵顺兰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日,被告贺绍友向原告李宜文、李石求借款,并由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宜文、李石求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借期2年,到期一次性付清本金,如过期未归还则按月息2%计息,借款人贺绍友,担保单位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出具借条当天,原告即向被告贺绍友支付现金10万元,另通过银行帐号向贺绍友转帐10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两原告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被告贺绍友向原告李宜文、李石求借款并出具借据,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字担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其义务,现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借款系被告贺绍友、赵顺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贺绍友、赵顺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按约计收逾期借款利息,并由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贺绍友、赵顺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宜文、李石求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26.4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日止,以后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贺绍友、赵顺兰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70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贺绍友、赵顺兰、湖南友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利华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申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