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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张殿忠与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忠。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0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旭,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字第3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1586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76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本院向案外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要求截流被执行人在该处到期债权,案外人表示该笔债权涉及工程尚未结算完毕。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当事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