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钱年友与吴之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保字第00063号原告:钱年友,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之生,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年友与被告吴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年友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吴之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31.2万,并向本院提供了等值担保。本院认为,钱年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之生的银行存款3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