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初字第2170号原告林某甲,男,195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雪飞,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